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购买虚拟货币转账给第三人可以吗?

曼昆区块链法律 2024年01月24日 06:55

来源:曼昆区块链法律

0典型案例介绍

最近,律师接到一则有关虚拟货币买卖的咨询,涉及向第三方追回投资款的问题。咨询人梁女士年前向某平台购买了1000枚虚拟币,并依约将投资款打到平台指定的第三方韩某的私人账户上,但平台并未将虚拟币交到梁女士手上,反而卷铺盖跑了找不到人。梁女士无奈之下,想咨询能不能将先前打到韩某账户上的钱,直接向韩某要回来呢?

在虚拟币投资交易中,经常有采用第三方账户转账汇款的情形,当买卖关系无效或者被撤销后,如何把投资款要回来可是个老大难的问题。此时卖家乖乖地照价偿还还好,如果无力偿还或者拒不偿还,买家往往希望让当时收款的第三方账户把钱吐出来,并由此引发不当得利情形下财产返还的纠纷。

因此,本文拟对上述案例中的问题予以解析,即炒币行为无效后,买家向第三人支付的投资款,是否可以直接要求第三人返还呢?

需要说明的是,梁女士与韩某之间并不存在什么合同关系,只有一个简单的打款、收款的交收动作而已。至于平台与韩某之间存在什么收款约定,也只是平台与韩某之间的其它合意,梁女士并未侧身其间。由于梁女士并未与韩某达成合同约定,只能退而求其次,根据法律的规定向韩某主张权益,即维权时“有约定从约定,无约定从法律”。

0交易无效,投资款要向谁要?

对于买卖无效涉及要求第三方账户退钱的情形,本文准备分“两步走”,逐步分析案涉问题:

第一步,讨论合同双方直接交付情形下,合同无效时的投资款返还问题:甲向乙购买虚拟货币,约定双方直接相互交付。甲已向乙账户汇款。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后,甲向乙请求返还投资款;

第二步,增加变量,讨论合同双方通过第三方账户打款情形下,合同无效时的投资款返还问题:甲向乙购买虚拟货币,约定甲向乙指定的A的账户支付投资款,乙则向甲直接交付虚拟币。甲已向A账户直接汇款。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,甲向乙和/或A请求返还投资款项。

第一步:投资交易无效,甲打给乙的投资款可以直接要回

此时只涉及甲乙双方,合同关系清晰,因此买卖无效时的财产返还也是简单的:甲乙之间合同关系自始无效,则与合同相关的财产归属均需要恢复至原有状态。甲乙亲自履约交接时,一方交钱,一方交币;则在合同无效时,一方退币,一方退钱,即虚拟币买卖交易对象的投资款、虚拟币均要物归原主,两不相欠。此外,如双方还因合同无效存在投资款或者虚拟币以外的其他损失,各方需要根据过错分担此等损失,当然此时涉及的是另一问题了,请移步出门下楼,详见本公众号其他文章《投资虚拟货币有纠纷,投资款能否退还?》。

虚拟币买卖合同无效后,双方就已履约交付的投资款与虚拟币,应当同时、双返。简言之,卖家甲之所以有权占有投资款、卖家乙之所以有权占有虚拟币,就是因为之前达成了买卖合同。因此,在合同无效时,甲乙继续占有买卖对象就缺乏合理依据,基于《民法典》第157条规定的民事行为无效条款,乙应当向甲返还投资款并偿付相应利息,甲则应当返还虚拟币。

第二步:投资交易无效,甲打给第三方A的投资款能否直接向A要回,要看A有无正当事由

应当明确的是,甲乙之间的虚拟币买卖关系无效,不论甲是否有权直接要求A退钱,也不论乙是否已从A处收到投资款或者等价物,甲均有权直接要求乙全额返还投资款。

其次,至于甲是否可以直接要求A返还投资款,则要看A与乙之间是否存在正当事由,即合法阻却事由。如A与乙之间存在合法阻却事由,那么甲就只能向乙要钱,一条道走到黑,如果乙脚底抹油找不到影儿,那甲只能哭了;如合法阻却事由不存在,那么基于《民法典》第157条民事行为无效条款与第120条不当得利条款,甲既可以向乙要钱,也可以向A要钱,可谓想蘸白糖蘸白糖,想蘸红糖蘸红糖,只要不涉及重复得利即可。至于事后乙与A之间如何你追我赶、你侬我侬的分账事宜,就是他们之间内部的小九九了。

言归正传,A是否存在合法阻却事由,从而能否拒绝向甲还钱的情形主要有:

1.A与乙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。

例如,乙之前曾向A借过钱,或者乙打球时误伤路人A需要赔付医疗费,则A作为乙的债主子,有权接受乙指定的甲代付的相应款项。即使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关系无效,由于A与乙之间的借贷之债或侵权之债依然有效,A仍有合法理由占有甲代付的款项。

2.A与乙之间的债不存在、无效或者被撤销。

例如,A与乙之间也存在虚拟币买卖,即甲向乙买、乙向A买,此时乙让下游的买家甲直接向上游的卖家A付款,则甲与乙之间、乙与A之间的钱款交付就“一揽子”完成了。此时甲直接向A转账,就相当于投资款从甲到乙,再由乙到A,即甲→乙→A。

但是,如甲与乙之间、乙与A之间的涉币交易均无效,此时无论乙还是A,都丧失占据投资款的合法理由,则投资款就应当物归原主,即甲←乙←A。与甲直接向A支付价款相对应,合同无效时,A应当直接向甲返还投资款。

3.A与乙之间存在违法犯罪情形,如帮信、掩引、他罪共犯或者其他不法情形。

此时A与乙之间的民事行为因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,也属于上述A与乙之间债权债务无效情形。由于涉嫌刑事犯罪,涉及民刑交叉的问题,在举证取证、请求途径上可以有更多选择。

0曼昆律师建议

1.炒币有风险,汇款需谨慎。在涉币资金往来上,买家要力求与卖家账户直接对接,而不是通过来历不明的第三方账户走账。否则,轻者涉及交易无效后追款的问题,重者可能因与不明账户存在资金往来而面临“冻卡”的风险。

2.如不得已需要通过第三方账户转账,买家要做好背调,详细了解卖家与第三方之间的关系、第三方账户的安全性等。买家在向第三方支付时可以事先约定,在买卖关系解除、无效或者被撤销时,第三方就投资款返还承担连带责任,或者卖家有权向第三方直接要钱。

3.实践中利用第三方账户走账的真实情况较为复杂:如某些平台打着炒币的幌子,不断抬高虚拟币价码、鼓励盲目交易,并利用信息差居中联络,让不同客户之间为平台代偿代付,从中做局渔利……这些平台迟早会爆掉。那么平台客户作为受害者,是通过民事诉讼求偿?还是通过刑事报案退赔呢?此时,就需要及时联系专业律师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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